一、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一)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虽然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计提折旧;出租方不可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三)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四)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五)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六)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七)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八)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二、我国出租人的类型
我国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工具的应用与投资人的目的及其我国的监管体制相适应,形成了按我国特有划分方式而区分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出租人。
(一)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后,利用外资一直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为主。许多外国银行,特别是日本和西德的大银行,以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分别与我国国内投资人合资组建了作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并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成立了36家这类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依托的是外方股东银行的力量来筹措资金。外国银行通过其设立在中国的租赁子公司向中国输出资本时,当时在我国的外汇管制项目中属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对外负债,不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额度。外资银行利用融资租赁,规避了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外债管理的双重制约,曲线地进入了我国金融市场。
(二)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
在这类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中,有相当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权获取按计划调配资源的各级政府的不同管理部门或其他主体。其当初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手中的权利或便利,套取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价利益。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设立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而且有众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20年的发展中,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形式的选择均是以服务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为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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