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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时会计处理情况,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租赁期满时会计处理情况

(一)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3、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二)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三)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二、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二)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三)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以上就是租赁期满时会计处理情况,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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