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融资租赁交易
(一)在这种融资租赁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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