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的成立要件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的方式与责任
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时,由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下统称反担保人)向保证人提供的确保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
(1)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方式有: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2)反担保保证书和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书是反担保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时出具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人提供保证的形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保证书是关于反担保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要约,保证人一旦接受,即为承诺,保证反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反担保合同,是反担保人和保证人共同签订的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金额,反担保履行的条件和方式,反担保的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及有效期限等。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保证书,它是合同双方直接的意思表示,一旦签订,即依法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
(3)反担保的责任及其履行。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