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证券中非法集资的类型
(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4)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5)私募基金非法集资。一是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风险在不同业务间传导。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
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政府网站或咨询金融监管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有无金融许可证,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