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主要包括行使的主体、客体(标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二、预先行使追偿权成立条件
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追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这是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保证人不能够行使。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32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三)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四)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即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债权人并未向法院申报债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可以通过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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