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票有何法律效力
当票的法律效力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当票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票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条件。因此,当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一)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
如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借款人即当户必须是成年人、健康人等。关于当户的民事行为能力,美国《密苏里州典当法》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典当;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当押商不得收取--(a)……(b)任何未满17岁的人当押的任何物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更是明确指出:“当铺业对酒醉、神态失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持当者,不得收当。“这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定的典当资格,其订立的当票即为无效典当合同。
(二)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故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当票。如在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均应当由典当双方约定,即当票内容中的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须体现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旧式典当行那样,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压低当价,致使当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明显的侵害。
(三)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典当实践中的赃当问题,就是最典型;“双违反”行为,即典当行一旦收赃,特别是恶意收赃,不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善良风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如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4条规定:“当铺业登记收当物品,需字迹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记不实或未予登记,经警察机关查属赃物者,以赃物罪嫌移送司法机关法办。“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双违反”质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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