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定义
民间借贷与市场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大,而民间借贷的各种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显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而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涉及了很多实务性、技术性问题,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并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并要求法官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加强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力度。
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故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着重审查借贷资金的交付情况。当前,法院对调解率的片面强调,容易给当事人虚假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法官对调解的偏好,只注重能以调解结案,而不进行实体审查,也使调解中对事实的查明大打折扣。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恶意串通,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而且有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可能就是双方共同伪造的,这就给法官鉴别虚假诉讼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结合笔者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来探讨一下,如何进行实体审查。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处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条、欠条等证据均为真实,法官也应考虑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并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对相关借款事实予以具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