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2013年的数据,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以男性为主,占整体网民中63%的男性占据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比例为71%。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年龄段相对于互联网用户的年龄段要高一些,是更为成熟的消费群体。比如,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集中在30~39岁,所占比例为46%。而这个年龄段的互联网用户所占比例为31%;互联网用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20~29岁年龄段(比例为43%)占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比例则为35%。从学历来看,高学历的消费者更愿意从网上购买保险产品。38%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具有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二、互联网保险挑战因素多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融合产物,是一种模式与渠道的创新,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有别于传统保险的新风险。无论是对市场主体还是监管者而言,都带来了诸多新挑战。我们认为有四类风险需要引起关注。
(一)产品类风险
首先是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偏离了保险本质。互联网共享、开放等属性特征给了保险公司很大的产品自由创新空间,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从“马上发财”、“求关爱”到“娱乐宝”,互联网保险产品花样繁多。部分产品在赚足眼球的同时,却逐渐偏离了保险产品损失补偿的本质,成为类博彩或类理财产品。
其次是是理财类产品预期收益率偏高,存在资金安全性、流动性风险。目前互联网寿险产品销量较大的是理财型投连万能险产品。为获得竞争优势,部分产品对外宣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较高,甚至高达7% 以上。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将给资金运作带来较大压力,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此外,当短期理财产品到期或产品实际收益率严重偏离预期时将产生集中退保,届时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三是产品跨区域销售,易导致后续服务与销售脱节。保险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车险、家财险等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都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实,这对于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增加了服务难度,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发生纠纷的机率增加。
(二)销售类风险
一是风险提示不足,存在销售误导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为吸引客户眼球,部分公司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风险提示不足,弱化“保险产品”字样,强调高收益率及“保本保底”,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退保损失等说明模糊处理,不能如实告知。还有的公司采用“饥饿营销”策略,这很可能影响客户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以上这些行为都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二是公司与保户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风险。互联网保险的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存在双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保户通过保险公司的宣传和网友的评价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能依靠投保人自行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无法现场验证。在当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信息交互不真实、不规范、不全面,容易引起市场逆选择。三是客户信息数据过度使用,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随着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不断深入,通过对客户数据的精细化分析能够实现精准营销,形成个性化保险产品。当前,我国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包含了大量的客户隐私信息,且分散在产品销售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一旦泄露,容易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平台类风险
一是负面信息容易通过网络快速发酵,存在商誉损失风险。互联网快速、广泛的传播特性使其有别于传统媒介,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快速多次转发,能够产生信息快速发酵的作用,使消息的影响效果难以预测和控制。互联网保险非正常退保、理赔纠纷、销售误导等事件一经网络发酵和放大,易对整个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二是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与传统保险在公司内部网络中运行核心业务系统不同,互联网保险必须将业务系统和数据放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运行,使风险敞口前移和泛化,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旦受到黑客、病毒等网络攻击,难免造成系统瘫痪等信息安全风险。
(四)监管类风险
监管风险当前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风险,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难以适应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和监管模式。比如,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亟待明确。网络环境下无法实现亲笔签名,虽然我国早在2004 年就推出了《电子签名法》,但是目前在保险行业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监管还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要求。再比如,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网站资质认证问题亟待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技术标准亟待制定,对其进行依法有效监管问题亟待完善。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风险因素,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互联网固有特性所产生的客观影响,都应当引起重视。特别是对市场主体而言,对由主观原因引起的风险,要端正发展理念,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要加强技术研究和推进新技术的应用,逐步消除风险隐患。
以上就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状况及挑战因素,若果您有相关问题想要深入了解,您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