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单典当
财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并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权利评估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中第二款所述即是股票质押。
保单属财产权利,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现金价值,可以用于典当。为获取短期资金,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抵押给银行都是十分普遍的。事实上,具有储蓄功能、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可用于质押贷款;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质押贷款。
二.保单典当的操作有哪些困难
(一)专业性强
保单质押典当业务若要开展,势必涉及诸多保险行业的问题。保险行业是一个相当专业的行业,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专业知识。例如保单的现金价值估算就需要保险公司的专业人才来处理,这意味着为开拓这一业务,典当行必须引入众多保险业的人才。而目前的环境下,保单典当业务只在一般典当行的业务中占极小的比例,为此设立专门的职位对典当行而言并非明智的选择。
(二)综合费率低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典当的月综合费用率不超过当金2.7%,财产权利典当的月综合费用率不超过当金的2.4%,相比较而言,财产权利的月综合费用率最低。典当行主要靠赚取息费盈利,增加保单典当这一业务的预期收益并能不令人满意。
(三)牵涉利益方较多
动产质押典当、房产典当等方式最主要的利益方就是当户和典当行,可能会牵涉到仓储公司这些监管人,因此利益关系相对简单,手续的办理上只要依照法律程序即可。而保单典当的情况则不同,它不仅涉及典当行,还有投保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相当于在典当业务中还有着一个极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要承担的风险也非常大,业内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尚不成熟。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会限制刚刚成立的典当行从事高风险低费率的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也阻碍了一些典当行开拓保单典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