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卢某因经营需要向尹某借款,并签订了经公证处公证确认的《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卢某向尹某借款900,000元,借期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同时,该合同还约定由卢某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某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若逾期还款,卢某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尹某即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卢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拖欠借款至今。尹某曾向卢某催讨,曾书面致函卢某要求还款,均未果。故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卢某立即归还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
(二)判令卢某按本金900,000元,月利率1.8%支付尹某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86,400元;
(三)判令卢某向尹某支付自2013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某向尹某借款的事实,由卢某签字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现尹某要求卢某按约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至于尹某主张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且与法无悖,应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归还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900,000元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4月12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86,40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卢某支付尹某借款本金80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