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例
2010年3月10日张先生的朋友想要向某商业银行贷款做生意,找到张先生,希望张先生能做自己的保证人。张先生与这位朋友一向关系好,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在签订保证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对朋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张先生的朋友却因为经营失败,在两年的贷款到期时还不上银行的贷款了。就这样银行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其朋友偿还贷款。
二、判决分析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张先生对朋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张先生的朋友在两年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某商业银行的贷款时,该商业银行有合法的依据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其朋友偿还贷款。
首先,在作担保之前要明确作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在债权人没有依法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没有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就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替债务人还款。在上面的案例中,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张先生对朋友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张先生的朋友在两年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某商业银行的贷款时,该商业银行有合法的依据要求张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其朋友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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