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扰乱金融运行秩序,破坏经济建设。
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投向非法集资,甚至纷纷提走在银行的储蓄,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大大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同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大量资金在暴利引诱下短时间集聚,从而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例如在2007年浙江公安机关破获的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吴英及其本色集团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吸收存款高达8.8亿元。
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参与种植、养殖类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员携款外逃,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绝食等过激行为,给政府施加压力。这类案件还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访、闹访演变成敏感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引发其他刑事案件。
一些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是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所承诺的高收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因此,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的被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进行索要,这势必会触犯法律,给自身带来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
一方面,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
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实施,许多环节都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官员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有所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许多群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而参与非法集资,而犯罪的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员参与涉案公司的庆典,有的官方媒体曾长期对涉案公司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涉案公司集资行为持续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等。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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