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产权商铺关系面临的困境
目前,国内为数不少的产权式商铺使用项目,不少处于艰难维持状态,极少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愿望或预期的项目。近年来虽陆续有投资者集体与管理公司的租金谈判纠纷出现,甚至还引发大量集体诉讼案件,但由于投资者与经营公司或商家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再加之小业主往往人数众多,难统一意见,僵持到最后多以投资者让步告终。如何保护较为弱势的投资者的权益,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尚未完全一致。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可见,建设部明令禁止开发商对未竣工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的形式进行销售,而对于开发商对已竣工商品房进行售后包租并未明示禁止。同时,对开发商以外的管理公司对未竣工和已竣工商品房的售后包租行为均未明令禁止。
二、金融产权商铺法律关系规制
(1)制定并推行规范化的产权式商铺合同范本。国内产权式商铺交易大多还是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等文本,而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往往在合同中制定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处于弱势的投资者受到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既无从识别合同陷阱,又无法与开发商平等协商,只能被动接受合同条款,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投资者的利益难以通过合同获得有效保护。
(2)建立产权式商业地产开发准入和担保制度。目前导致产权式商业地产模式遭遇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开发商缺乏专业商业地产开发经验的情况下,未进行系统严密的前期论证,就盲目引进国外模式上项目,只顾资金回笼不顾后续经营管理,以致大部分项目火爆热销开局,但最终因种种问题经营不善、难以为继甚至无法正常开业而告终。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严控制产权式商铺的销售,对该类商铺的销售采取准入制度。只有具备一定开发资质和销售规模的开发商,才准予采取分割转让的预售模式。
(3)健全产权式商铺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学者建议对《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补充完善,通过这种完善,对产权式商铺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定位,对产权式商铺中蕴含各种关系予以厘清,同时对诸如产权式商铺转让能否进行产权登记、投资人能否取得产权关键问题予以统一把握,对产权式商铺售后包租如何管理等疑难问题进一步明确。[6]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关于产权式商业地产销售、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应囿于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的额行政法规,同时应提升法律规制的层次,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中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对产权式商业房产的相关问题作出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