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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制

此文章帮助了444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案例

所谓“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就是承租人先将自己所有的租赁物卖出给出租人,然后又向出租人租赁并购买回来的合同,实际上包含两个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租赁、回购合同》。在司法实务中,金融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为名,违规违法向企业发放高利贷款的案件不在少数。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水电集团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水电集团公司将其下属的20家水电厂(均为独立法人单位)所有的“电站土地、厂房、发电设备设施上附着的输电线路、大门、围墙、护坡、大坝、引水隧洞、排沙渠、避雷器、开关、互感器、厂区照明系统” 作价4500万的价格卖给金融租赁公司,水电集团公司再以年租金1500万,年息15%的价格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租赁期为三年,到期后租赁物归水电集团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金融租赁公司向水电集团公司支付了4500万元购买款,但是水电集团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本息。金融租赁公司将水电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水电集团公司偿付全部租金本息。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没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水电集团公司须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交证明其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必要文件。本案中,水电集团公司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其无权出卖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并没有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无权出租和出卖给水电集团公司。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根本就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本案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放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无效。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与水电集团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受让水电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单位20家水电厂的“土地、厂房、发电设备设施上附着的输电线路、大门、围墙、护坡、大坝、引水隧洞、排沙渠、避雷器、开关、互感器、断电器、厂区照明系统”,再出租并出卖给水电集团公司,收取租金和固定利息。这些租赁物在民法上属于物上添附物,不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上也不构成“独立的物”,不具有独立物权,不能够单独转让和买卖。《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物权法关于转让标的物的规定,同样不符合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本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做到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即“融资”又“融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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