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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的特点,经营性租赁的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999人  作者:天津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营性租赁的特点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其特点是:

1、可撤销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的设备;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内,出租人只能从出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需通过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方能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

3、租赁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管理等项专门服务,对出租设备的适用性、技术性能负责,并承担过时风险,负责购买保险。

二、经营性租赁的风险

1、所估计的余值或许不能变现;

2、因提取折旧使各年资产收益率相差悬殊所导致的会计信息被扭曲;

3、因有余值风险,或许不能筹到全额资金,使得财务杠杆效应减弱或筹资成本提高;

4、由于合同法中只有适用于传统出租的〈租赁合同〉专章,使得同融资租赁相比,经营租赁的出租人的责任可能加大,其权利则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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