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租赁的租约规定
租赁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转移该资产。至于转租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则由新租约的特点决定,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然后或作经营租赁处理。或作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处理。
若原租约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但符合融资租赁应具备的其他两个条件:租赁期长于或等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75%;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高于或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经营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式融资租赁等方式转租新租约不可包含所有权将转移、或允许承租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购入租赁资产的条款。
若原租约属经营租赁性质,转租也只能是经营租赁。无论在哪种租赁方式下,原租赁下尚未摊销的租赁资产余额,一般应作为新租赁的租赁资产的成本处理。
二、转租赁的方式及条款
1.租赁公司的转租赁业务,特别是经营跨国经营间的租赁。因为一家经济国际租赁经营业务的租赁公司,如果直接向国外企业出租没备。而不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将冒相当大的风险;但若通过国外租赁公司转租赁,则一切风险由国外租赁公司承担,则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又可扩大经营业务。
2.承租人的消极转租;有些堆租人对所租设备在本处使用不经济或受其他条件影响不能有利的使用。但却有合适的第三人愿意承租,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租赁设备转租,这种转租不能解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承租人应继续负责履行合同。
转租赁条款规定,承租人将租赁设备转租后仍有无条件支付租赁的义务。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赁,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但是即使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赁,承租人在转租前也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赁给第三方。转租赁的方式是可以由租赁公司办理,也可以由承租人直接转租赁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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