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信用交易的特点
1、地下信用交易是没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易
从实现借贷的条件来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不论是融资还是融券,投资者在得到证券商的垫付以前,都要向券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有的国家,这个保证金在整个交易所需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一旦发生与借款或者借券的投资者预计相反的股价走势,券商可以凭借控制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损失。而且,在买空交易中,券商为客户从银行贷入资金时,必须将取得的股票作为贷款的担保交给银行。
在卖空交易中,券商为客户融券时,必须将一定款项交与专门的贷股市场作为贷股的担保。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用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其风险性。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员自己买空卖空,行为人秘密将券商或其他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挪出,所凭借的条件是其职务之便,当然提不上缴纳什么保证金。如果是客户地下信用交易,其担保往往是走走形式,甚至有些证券公司对所谓有本事、信誉好的投资大户根本没有什么担保的要求。一旦发生与预计相反的股价走势,便以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续挪用方式继续拖欠,甚至最后无法归还,或者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导致纠纷,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从这些结果来看,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种没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易。
2、地下信用交易是不讲信用的信用交易
从主体上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券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投资者,放贷者与使用者相互分离,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至少,券商知道资金或证券借给了谁。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自己,名义上的放款(券)者与实际上的用款(券)者合二为一,便谈不上什么放款(券)者与用款(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以,券商地下信用交易又可以叫做自我融资或自我融券,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所谓的信用交易。如果是混合地下信用交易,一旦亏空,客户与券商之间往往因权利义务的混乱而发生纠纷,甚至会发生偷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种不讲信用的信用交易。
二、地下信用交易违法犯罪的诱因
从资金或者证券的来源来看,在规范信用交易中,券商借给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借给投资者的证券属于第三者。
在融券交易中,当该证券价格没有下跌反而上升时,如果被借出证券的拥有者要求卖出时,卖空者必须立即归还,目的是使原拥有者不错过交易时机。在有些国家,还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信用交易所需资金和股票。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不论是客户买空卖空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买空卖空,被借用的资金或者证券属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客户。而且,被挪用其证券的客户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资源被券商拿去为别人提供融资、融券或者自己炒作,也就不知向谁要求立即归还。其结果,即使几经周折原拥有者找回了证券,也必然延误了交易时机。而且,地下信用交易本身包含着一种隐患:由于没有合法、稳定的借款、借券的来源,一旦证券价格走势与交易者的预计不符,看涨反而下跌或者看跌反而上扬,为自己或为客户进行买空卖空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就可能进一步以挪用其他客户帐上的资金或者证券来弥补前一次因错误判断而带来的亏空。这就使地下信用交易具有恶性循环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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