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坏账损失催收事实的证据有哪些?
1.关于对坏账催收的理解
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发生坏账并不是经营的目标,从税务审批的角度更多的考虑是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调节应纳税所得,对于催收应归属于企业的责任,正常的经营者都会积极争取的,谁不想钱拿回来。
对于被审企业存在舞弊行为,包括是否将货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债物资未并入收入,这些审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询问业务经办人,对于大额的坏账要求企业人员陪同实地调查等等。鉴于中介机构人员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对企业舞弊行为的并不付责任,除非有证据标明中介机构人员知晓舞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关于催收事实的证据
催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证实企业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个人以为应包括:
(1)内部记录,主要包括,催收电话记录,会谈既要,传真记录等等,以及企业信用政策执行的相关事实;
(2)外部记录,主要是律师函,以证实采取了必要的相关法律措施;
(3)当事人陈述和当事人声明;
(4)其他能证明催收的记录。
二、担保债务履行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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