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房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宾县房产住宅局与被告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 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如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无条件腾退承租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2014年、2015年两年房租费121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房租费,解除廉租房租赁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宾县房产住宅局与被告冯某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宾县房产住宅局2014年和2015年房屋租赁费1218元;解除原告宾县房产住宅局与被告冯英签订的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合同。
二、廉租房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不同性质的合同发生纠纷以后处理程序不同,廉租房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取决于廉租房合同的性质。对于廉租房承租合同的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廉租房承租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虽然廉租房合同有别于普通的租赁合同,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民事合同。廉租房管理部门为出租人,申请廉租房的一方为承租人,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合同法》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廉租房承租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只有符合申请廉租房法定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与廉租房管理部门签订承租合同,这只是对合同主体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并不影响合同本质上的民事性质。
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一定道理,廉租房合同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合同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看:
从合同订立的目标来看,廉租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廉租房承租合同签订的目的不是商业活动,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实现政府关于解决低收入群体无房可住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
从合同双方的地位来看,廉租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廉租房承租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公民事先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按照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公民才能取得承租廉租房的资格,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政府还有权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显然,廉租房承租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从合同订立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廉租房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三个方面来看,廉租房承租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民事合同,而是一个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