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是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负有保荐责任的个人。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均需要2个保荐代表人在项目文件上签字,才有资格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报文件。保荐代表人其实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内容
(一)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新申请人(即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文件编制工作,负责就与申请有关的一切事宜与香港联交所联络。对新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必须根据所知及所言,作出合理审慎的查询,已信纳(即已确认):
1、新申请人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2、新申请人及有关上市文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载的所有资格;
3、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在各主要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成分;
4、并无遗留任何事实致使上市文件内所载任何内容产生误导;
5、新申请人董事于上市文件内表达的一切意见,均经彼等审慎周详的考虑后始达一致,并以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为依据;
6、新申请人的董事已作出充分查询,使其能够提供上市文件所载的确认声明;
7、新申请人的董事具备所需的专才及经验;
8、有关董事了解该等责任的性质,并预期可履行彼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应负的责任。
(二)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
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须在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
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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