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敲的构成
(一)主观上,双方具有通谋的故意,具有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做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二)客观上,双方具有通谋行为和委托事实,通常而言,交易双方的委托在时间、价格、数量上虽不要求绝对一致,但要求具有相似性。
二、对敲的基本做法
(一)同价对敲
同价对敲指投资者买入两种期权,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股票按相同价格敲进敲出各一次。这种做法适合于股价上下波动幅度均大的股票,实际上是多支付一倍权利金而减少一半风险的做法。
(二)异价对敲
在期权交易中,当一种股票的行情看涨时,期权的协议价格也将提高;反之,协议价格也往往较低。由此,做期权的对敲时,敲进敲出的协议价格往往不一致。这种以不同价格进行的对敲就称为异价对敲。其适用的情况与同价对敲适用的情况基本一致。
(三)同价二敲出一敲进
同价二敲出一敲进指投资者购买可在同一期间对同一股票按相同价格敲出两次,敲进一次的权利。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可能的跌幅较小,可能的涨幅较大的股票。
(四)同价二敲进一敲出
同价二敲进一敲出指投资者买入在同一期限内对同一种股票按相同的价格敲进两次,敲出一次的权利。当某种股票可能的跌幅较大而涨幅较小时,较适合于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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