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 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 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 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 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 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动产质押授信的条件是什么?
1、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以内;
(2)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很好,并可给我行提供较大综合收益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3)各项经营指标符合我行普通授信风险控制要求;
(4)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需求的各项授信资料;
(5)愿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仓储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2、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2)所有权明确,仓储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3)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4)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6)仓储货物必须办理包括盗抢险、火险在内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第一受益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险费由出质人交纳;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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