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理由是:
1、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二、定金收取有标准
针对越来越多围绕定金、订金的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案例,安徽省消协最新发出两项消费提示称,根据相关法律,商家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法律标准,同时,订金非定金,商家也不得以消费者违约为理由而随意拒绝退还订金。
一消费者在某婚纱摄影店签订协议,交付了含1500元定金在内的5000元婚纱摄影费用,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拍摄,要求退回全部费用,经营者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扣除1500元的定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而投诉。同时,另一消费者则在某汽车销售企业订购汽车,交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其他原因不再购买,要求退回订金,同样与经营者协商未果。
对此,安徽省消协相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消费者反映的1500元婚纱摄影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5000元的20%,经协调,经营者已将超额的500元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消协部门同时提示称,订金与定金不同。由于订金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具备担保性质,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拒不退还。经过消协的调解,消费者反映的1000元汽车订购订金问题,在扣除经营者自身损失的情况下,已将剩余的800元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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