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案件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申请人海洋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宁强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大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原名上海海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地公司由申请人海洋公司,刘明、王刚、倪伟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海洋公司出资51万元,刘明出资15万元,王刚出资28万元,倪伟出资6万元,大地公司于2000年10月26日在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县汽车站,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稀有金属除外)加工、销售、农副土特产、中药材购销、日用工业批发零售、烟酒副食零售。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大地,系海洋公司委派,徐大地在2003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3个月。被申请人在成立后,仅仅参加了2000年、2001年的工商年检,从2002年起再未进行年检。2009年4月宁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公司多年未在宁强县经营,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事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截止立案前亦未有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提起清算。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海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该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公司清算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本案案由为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有下列不同的分类:1、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全体股东确定的清算方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用于人合公司,即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在法定期限内他们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