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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虚假陈述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822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虚假陈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二、虚假陈述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虚假陈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虚假陈述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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