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区分售后回租和借贷?
案情简介:
如;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学院以租回为目的,向甲租赁公司转让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租回给乙学院使用,乙学院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涉诉后,乙学院抗辩双方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可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二、售后回租或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的优势在于,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实现节税的效果;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最高法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肯定了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模式的有效性,从而纠正了司法实践中将售后回租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借贷、变相抵(质)押贷款、附让与担保机制的借贷等认识误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适用售后回租这种运营模式时,确实容易与民间借贷相混淆。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明确了,在司法审判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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