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移转合同需注意哪些?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怎样理解动产质押?
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 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 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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