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典当业务微观风险?
典当微观风险主要是典当经营中的操作风险。所谓操作风险指在经营过程中因内部治理机制、各种主观失误、遭遇欺诈及意外事故等引发典当行收益、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引发典当经营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典当经营决策因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导致决策失误;典当设备性能和服务效果的不稳定性;典当行员工业务操作程序错误或鉴定评估失败;典当行员工或顾客的不法行为(如贪污、诈骗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典当行造成损失。
二、合同债权质押标一般条件有哪些?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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