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如何认定
陈甲在注册为乙网站用户后,先后在乙网站分11笔订单订购浪琴牌等男女表共8款19块手表,后7笔订单显示订单状态为“已审核”,支付状态为“已支付”。另有1笔订单,陈甲选择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支付状态为“未到账”。后乙网站客服中心先后向陈甲电子邮箱发送八封电子邮件,称陈甲订单的部分商品由于畅销现已缺货,缺货商品将被撤销;如已支付费用,撤单后将自动返还。
陈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乙网站用户协议》中关于合同成立的条款对陈甲无效,乙公司将商品信息上网公布系要约,陈甲在注册后提交订单为承诺,应确认陈甲已支付货款的7笔订单所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乙网站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后陈甲不服原判,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陈甲注册乙网站时以网络点击的方式与乙公司签订《乙网站用户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乙公司通过乙网站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属要约邀请,客户对应所下的订单应视为要约,乙网站对该要约以何种方式作为承诺的标志,应当依照《乙网站用户协议》之相关约定。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乙网站并未对陈甲所下订单之要约进行承诺,故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乙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该如何处置
对于网络购物中标价错误情形背后隐藏的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认定无论在普通消费者还是裁判者之间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是关于商家注册声明中有关合同订立问题的单方声明是否有效。否定观点认为格式条款因显失公平故为无效条款。如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乙网站用户协议》中有条款注明了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因乙公司并未以合理方式提请陈甲注意,且若按此交易流程,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陈甲必须按订单约定及网站规定在24小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否则系统将自动撤销订单。即便陈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乙公司仍可据此条款主张合同尚未成立,该条款显然属于对陈甲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陈甲的交易负担,故该条款对陈甲无效。
二是商家在购物网站上将所售商品的图片展示、性能、售价、存货数量等信息对外发布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主张按要约邀请处理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了相关规定,购物网站所示信息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通过网络展示图片、性能、售价、存货数量等基本信息,以期购物者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该商品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提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而主张按照要约处理的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要约不向特定人而是向不特定的人做出,只要无碍要约要达到的目的,要约也可以成立。由于网络平台交易的特殊性,卖方不可能在平台数以万计的买家中只选择出一个或几个特定交易对象,而且既然选择网上销售,就是希望与更多潜在的交易对象订立合同。因此,卖方以追求合同成立为直接目的将符合要约规定的主要条款公之于众的行为是属于要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