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陈述行为如何界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虚假陈述是指“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其表现方式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或信息公示,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经营、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参考。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判断,然而作出理智、准确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任何虚假的信息披露都使投资者失去分析的客观依据,干扰投资者正确判断,导致 投资者决策失误,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进行。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而虚假陈述的特征就是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哪些虚假陈述法院给予受理?
第一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二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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