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讲,金融法就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调控、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
一般所称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进行的。由于金融有 “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关系也就表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相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而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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