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对欺诈客户罪的定界是什么?
证券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仅指欺骗客户的行为,不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即行为人利用与证券投资人进行交易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管理人或代理人的地位,通过损害投资人、委托人、被管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或以虚假陈述诱导顾客委托其代为买卖证券,企图以此获得利益。
欺诈客户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竞争,证券市场的科学运行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证券交易操作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中按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投资者在公平环境中参与竞争的有效机制。欺诈客户行为违反证券市场运行基本原则,侵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致使投资者财产受到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必须以刑法加以调整。
二、新消费法消费欺诈应赔偿多少?
新消法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另外,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自由约定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果商家拒绝按约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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