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制度借鉴
对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各国立法不尽相同,英美法系中美国法中错误的类型分为共同错误、相互错误和单方错误。以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且民法理论根基较为深厚、法律体系较为完整的德国以及台湾为例。德国民法按萨维尼从人的意思表示形成过程的划分方法,将错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和表示错误,并统称为表达错误。就德国与台湾的错误制度比较而言,其将意思表示分为四个阶段,即意思形成,也就是动机思考的阶段、将经过动机思考所形成的意志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意思表示的发出、意思表示的到达。而因错误主张撤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客观严重的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则不会进行此表示,客观标准是指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二是意思表示中的过失因素。
笔者认为,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纳入错误制度与设立错误制度的初衷相符,使此制度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但与民法理论根基深厚的法国、德国等相比民事法律体系构造尚不完善,立法较为粗泛。因此,我国就网络购物中卖方标价错误情形的处理应在借鉴先进的体例的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符合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处理方法。
二、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制度规制
首先,点击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单方附从性以及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方式的隐蔽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钻法律的漏洞,制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有的商家规定了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条款或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当当网等购物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就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条件。但笔者通过对淘宝、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在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规定都没有以粗体、大号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突出显示,用户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内容,从而威胁到自身的利益。还有的规定字体细小(通篇采用小五号的字体),内容冗长,不易阅读,有的用户甚至未加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这时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还有以超链接的方式设置在填写资料页面下方的,用户只能点击该链接才能查看条款内容;且该协议字体细小,以“同意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协议的内容,这样就给商家设置不公平的条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故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无效。
而与此相反的是“双十一”期间天猫商城上一深圳卖家标错价,将原价110多元的移动充电宝标成了十几块,被淘宝用户一夜间下单6万多件,甚至有人一单下4000多件,商家或亏损280多万元。他表示肯定不会发货,而是会按照天猫的规则给予买家赔偿,据他们统计,他们将承担18万多元的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