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贷款的渠道有哪些
1、个人质押贷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2、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
借款人条件:
1、23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于抵押的房产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1、房产必须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且成建年限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屋;
2、商品房、已购经济适用房。已购经济适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3、已购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4、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