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第204条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对内幕交易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对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的申请事项实施冷淡对待并可进行调查。
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重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不同,民事责任重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救济。《证券法》第76条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2007年5月,最高院表示,投资者对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确定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维权的一大进步。
三、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0年6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上海陆家嘴金融论坛演讲时表示,内幕交易已经上升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内幕交易的监管自此升级到了更高的层面。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追诉标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3.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这使得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处罚有了清晰的依据。
以上就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来电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诚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