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借贷的风险
第一,易诱发违约诈骗犯罪。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第二,虚假信息注册后的非法集资行为。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部分多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一旦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极有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第三,个人重要资料外泄。在借贷行为需要大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借贷者身份证、户口、信用卡等重要资料均真实有效,且高清晰扫描。一旦上传用户个人无法删除,须由网站相关负责人管理。
二、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改善建议
1.完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相关制度
①确立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在美国,凡是具有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超过520 分的个人信用评分、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的注册客户, 均可以从事Prosper 平台内的借贷交易。同时,美国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会采取多种措施获得会员的信用数据:a.会员注册时自己填报的资料;b.会员定期的进行资料更新;c.如果其他会员需要的话,会从社会其他机构例如信用管理机构获取信用报告;d.从会员以往的交易对象那里得到反馈。⑨为此,扩大我国个人征信制度所服务的对象范围,允许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管是商业银行、消费者还是人民银行, 查询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且留存被查询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中需要借款的会员必须书面授权平台向个人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且在借贷双方交易中对贷款人做到风险提示,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其他的信用数据自行决定是否交易。
②确立平台的监管制度。现在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国际上看资产证券化是平台以后发展的趋势,可能会涉及到的监管部门还会有银监会、工信部、证监会等等,相比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程度,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国平台的运作与美国的平台目前是不同的,虽然同样强调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但是我国平台并没有将贷款人的贷款凭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来处理。⑩在我国,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类似于银行业务的延伸,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其发展,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业务监管是非常合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
2.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其不受地域性和时效性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任何人开放。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位,地下金融的长期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实。2010 年5 月13 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其中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的指导思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 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輥輯訛为了使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健康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①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目前,《放贷人条例》已经在国务院的立法规划中,草案已经提交,未来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根据草案规定,放贷主体的准入门槛主要参照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此意见的基础上有可能进一步的放宽。民间借贷业务的准入资金设定在1 千万元以上,公司和个人都可申请登记设立。草案中对于个人放贷的要求太高,致使很多小额的放贷人被排除在外,这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相违背的。而且大资金额放贷人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式实现放贷,《放贷人条例》是对放贷人义务的监管,更是对放贷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建议在《放贷人条例》中删除对小额放贷人的准入资金的限制,使其也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为了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在条例中对放贷人的税收政策予以规定,明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放贷过程中的适用,规定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向投资人提示税务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
②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面对社会上对个人信息滥用形势的紧迫,我国亟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数据资料范围、内容,明确掌握公民个人资料机构的责任义务,规定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查询条件和使用限制以及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程序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救济程序等等。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1998 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对部分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2009 年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能仅仅是刑法上的威慑,在某些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通过其他的诉讼的形式例如民事诉讼来实对受害人的保护。
③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办法》。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列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负有反洗钱义务职责,使《反洗钱法》“总则”中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在防范洗钱、欺诈等行为的中。反洗钱监管机构应该按照《反洗钱法》规定,要求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上报。监管机构应该对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规范平台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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