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程度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情节犯,要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只要达到了以上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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