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数人保证
数人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即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同时为一个债务提供保证。
根据本条规定,数人保证又可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种。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份额,同时约定相互间不存在连带关系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人保证中,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可以约定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也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无论是按份保证,还是共同保证,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论其承担的是部分保证责任,还是全部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偿。
二、数人保证同一债务,如何分割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当数个保证人分割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只能请求某一保证人就其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请求该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每一保证人仅有义务对其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请求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时,该保证人有权拒绝。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有一部获得清偿,之后又有保证人加入,则应由加入后的全部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有效,即使数个保证人中有人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资力,亦不影响保证人分割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债权人无权要求其余保证人对无资力保证人所负担的债务数额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数个保证人之间并非连带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已对数个保证人分别负担的债务数额予以明确约定,事后债权人免除了其中某个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则其他保证人仍然就其原来约定的负担数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若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其债权保证的强度有所削弱时,应由债权人自己负责,债权人无权把由此而增加的保证债务转嫁到其他保证人身上。如果一个保证人已向债权人予以全部清偿,既可向主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数额予以追偿,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就其各自负担部分予以追偿。但前者依据的是《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追偿权,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该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的无因管理关系,而非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已为清偿的保证人对于超过其分割部分而为的清偿已不属于保证人清偿的范畴,而属于清偿他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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