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技术过错导致客户不能卖出股票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股票交易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的代理协议以后,客户的每次交易大多数是通过电话自助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保存着客户持有资金、股票等信息。如果电脑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
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不同法律关系来认识。一种角度是以客户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交易代理协议的关系来确定,证券营业部的行为不论是否有过错,如客户不能卖出股票即构成对代理合同义务的违反,从合同法规定的角度,客户可以向证券营业部要求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即可以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该种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与赔偿,应当是建立在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及违约时可以预见的基础之上的。从另一角度看,证券营业部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为,此时证券营业部的行为对客户造成了损失,并且营业部存在过错。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营业部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也应当对客户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从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来看,也仅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二、证券公司擅自卖出股民股票的民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服务于客户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无权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更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客户账户密码,盗卖客户股票。中国股市发展十多年以来,已经发生不少证券公司擅自买卖客户股票的案例,均给客户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且其败坏了市场风气,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应当制止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确定为欺诈客户行为:(1)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卖出客户账户中的股票;(2)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股票牟利,发生亏损时向客户转嫁;(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与客户联合操作股票交易;(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或者向客户贷款炒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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