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金融证券问题,拔打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  互联网金融  >  股权众筹融资  >  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设立有什么条件?

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设立有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二、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条件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与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设立有什么条件的相关问题,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来电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诚挚为您服务。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金融证券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由政府处非办负责,多数情况下要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置。目前资产处置方法及分配标准不统一,大致分为“追缴”“责令退赔”和“追缴+责令退赔”三种方式。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电话:,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推荐

李大伟律师
李大伟律师知名金融证券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金融证券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李大伟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金融证券案件,是金融证券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金融证券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服务。

股权众筹融资相关合同

法邦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提供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介绍,股权众筹如何操作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金融证券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金融证券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金融证券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金融证券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