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从银行贷款,再以年10%的利率转借给他人,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银行贷出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再以年15%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其单位职工集资来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举债的,该借款合同无效。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例如: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予支持。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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