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幕交易危害性有哪些?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⑴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⑵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⑶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如何打击内幕交易?
由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共同举办的“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近日在京举行。证监会主席肖某表示,打击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仍是证券监管执法的重点,证监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线索的快速发现能力,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这是监管部门又一次表态严打内幕交易行为。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分别为70起和86起,比2011年分别增长46%和79%;2012年、2013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比2011年分别增长63%和247%。另据肖某透露,近年来资产管理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数量激增,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54起。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三公”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其危害的严重性必须引起重视: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从案件的发现到调查、认定及追责都具有一定难度,被惩处的犯罪者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近年内幕交易案的查处力度加大,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零容忍”,但与市场期望还有一定距离。不少案件的处理仍存在“隔靴抓痒”之嫌,让投资者感觉“高举轻打”。特别是我国对证券犯罪的刑事追究力度不足,导致了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例如,本周二审开庭的马乐案涉及违法成交额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被称为“最大老鼠仓”案,但一审只是被判缓刑,引发社会舆论质疑及检察院抗诉。
肖某去年撰文就指出,“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信息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投机违法行为是市场的伴生物,具有长期性、固有性,不会因为市场成熟、加强管理就能完全消失。”由此看来,打击内幕交易既要常抓不懈,又必须不断加大力度。特别是对A股市场来说,内幕交易属于问题较严重的顽症,更需要出重拳予以痛击。
打击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有必要三管齐下:
首先,提高案件的发现能力。相关部门近年充分利用科技投入,借力大数据进行“捕杀”,使内幕交易的藏身越来越难。另外,证监会已宣布建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果举报奖励制度有进一步突破,与处罚金额挂钩更紧密,对打击违法行为的促进作用会更显著。本周,美国证监会宣布为一项有关证券欺诈的成功执法提供关键原始信息的举报人支付超过3000万美元奖金。这是美国实行证券违规举报机制以来发放的最大一笔奖金,其做法值得A股市场借鉴。
其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是遏制违法的重要手段。《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在实际处罚中,不少案件的违法涉及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往往只是被处以罚款一倍违法所得。在投资者看来,打击严重证券犯罪行为就该让犯罪者倾家荡产,实施“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并不过分。此外,对于严重违法的涉刑案件不能重罪轻罚,而该严格按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释进行量刑。
再次,打击内幕交易需配套完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证券法》已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至今没有破题。这既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也降低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此,投资者期待相关法律制度与程序尽早完善,确保法律赋予的索赔权不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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