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套现不还属于犯罪行为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按照您朋友的要求操作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交易与金融担保有哪些关联?
交易是基于现在而对未来的规划和预期,这种规划和预期在现时表现为债权。
面向未来的债权转化为目的意义上的所有和支配,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交易的预期就无法实现,交易所生的债权就无法转化为目的意义上的所有和收益。
法律为了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交易对个人和社会的预期,在规定债务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的同时特设各种担保制度以满足债权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担保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债务履行促进交易而设的制度,可以说,没有交易就不会有担保制度。
然而也并非任何一种交易都呼唤担保制度,并非自交易产生时便要求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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