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交易有哪些刑事责任?
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过程中,总是希望对方能够如约履行义务,自己预期的利益顺利实现,商事法律责任体现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对双方来讲是对等的、一致的,而且商事法律责任的严格性,又使任何一方在不履行义务时要承担对其严重不利的后果,这就使双方都受到较强的责任约束,从而促使其切实履行义务,使双方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
可见,严格责任制的建立,对维护交易信用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纵观各国商法,此制主要体现在对无过错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在内)、担保责任、加重责任、负责条款的限制、公司法人格否认等的规定上。
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若被告是买卖商,则要保证所卖商品具有商销性;若是一般民事主体则对此不负该项责任。
又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上保险人对于由于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损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票据法上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如何确认买卖合同的支付地点?
依《合同法》第160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买受人的支付地点为议付行所在地。
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地点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即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此时买受人应负担为支付价款而付出的费用,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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