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由信托契约确定的信托关系。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处于信托关系的受托人的地位。
二、何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义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义务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依据,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图利他人,即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害冲突之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基金时,如果同时牵涉自己的利益或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很可能会作出有利于自己或第三人的投资决定,从而使信托基金投资事务得到不公平的处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意义务
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基金资产以及基金受益人基于基金资产可获得利益负责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应当对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合理的注意。为此,基金管理公司有以下几方面主要法定义务:
首先,遵守用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设定这方面法定义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范基金的投资风险。
其次,遵守对可能危及到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类义务所限制的主要是一些非投资性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行为,以及一些会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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