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借贷该不该限额?
网络借贷究竟该不该限额?为何设置为20万、100万、500万这样的数字?
《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不得超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数不得超过500万。
首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中提到的“20万”“100万”等上限,实际上是根源于《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如此设置限额数字也是为了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其次,网络借贷被定性为普惠金融,具有分散风险、落实小额、大众的特点,对于借款人借款上限的限制,实质上更符合普惠金融的本质特点,同时也降低网络平台的运营风险,以及投资人分散投资的风险。
再次,该上限的规定,对于目前网络借贷已经运营的平台产品和业务调整影响是重大的,可以这么说,目前平台的产品几乎一半超过了该上限。有的单个自然人或者企业的借款余额在一个平台,可能已经达到数千万,这在采取债权转让产品模式的平台更加明显。
二、“13项禁令”有何依据?
网贷监管细则中对网贷机构提出“13项禁令”,包括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包括变相融资、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股权众筹、融资项目期限拆分等等。
该13项禁令,实际体现的是管理层对网贷行业采取的是负面清单的创新管理思路和模式,而非简单的一刀切或者按照金融管理开展牌照管理和准入门槛管理。网贷平台只要坚守这13个禁止行为开展业务都是准允的,这里充分体现了“法不禁止即可为”。
自融、归集资金、担保等这些业务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其与平台信息中介定位严重相违背;开展类证券化业务、基金信托产品拆分转让则往往涉及到金融业务准入问题,这些都是被禁止的。目前大量网贷机构开展类证券化、基金份额拆分转让或者变现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严重违背了相关管理规定,也已经产生巨大的兑付风险,因此才有这个监管办法出台和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活动。
“13项禁令”一方面给野蛮发展的网贷平台划清了业务界限,是网贷平台业务模式开展的指引灯;另一方面又给业务开展布控了“高压线”,一旦触及将面临整改,甚至被取缔。现实中,部分机构“非法”归集资金,严重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底线,这样的平台务必整改和被取缔,这样的平台从事的并非信息中介服务,实际上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干着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行业洗牌潮来临,阵痛在所难免。随着《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相继颁布,网贷机构应按照新办法,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调整平台产品模式和业务方向,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平台,将面临业务的大调整,被整改甚至关门、取缔。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进入良币驱逐劣币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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