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留置反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或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国内诸多著述在阐释反担保问题时,一方面根据《担保法》第4条第1款“……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另一方面又根据同条第2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的规定,认为反担保的方式也有保证、抵押、质押及留置、定金五种,以上两点均系对《担保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误释,而且,上述两点本身也明显的自相矛盾,因为留置与定金根本无法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实践中较常见的保证反担保,其反担保人又必定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二、留置和定金可以做反担保吗?
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因担保人与债权人间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纵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亦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可见,无论如何“设计”,也无法将法定的留置权作为约定的反担保措施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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