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士余批野蛮收购
据新华社电“你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行为上从门口的陌生人变成野蛮人,最后变成了行业的强盗,这是不可以的。”证监会掌门人刘士余3日在公开讲话中痛批“野蛮收购”,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自就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以来,刘士余一直低调行事,鲜有公开表态。此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刘士余措辞严厉,令在场人士动容。不少与会人士通过手机视频记录下这段不长但字字铿锵的讲话。
人们注意到,在讲话中,针对今年以来频频出现的“野蛮收购”,刘士余脱稿怒斥:
“你在挑战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底线……这根本不是金融创新。”
二、杠杆收购是什么
杠杆收购又称融资并购,举债经营收购是一种企业金融手段。指公司或个体利用收购目标的资产作为债务抵押,收购此公司的策略。交易过程中,收购方的现金开支降低到最小程度。 换句话说,杠杆收购是一种获取或控制其他公司的方法。 杠杆收购的突出特点是,收购方为了进行收购,大规模融资借贷去支付(大部分的)交易费用。 通常为总购价的70%或全部。同时,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作为借贷抵押。 借贷利息将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未来现金流来支付。
在具体应用杠杆收购一般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杠杆收购的设计准备阶段,主要是由发起人制定收购方案,与被收购方进行谈判,进行并购的融资安排,必要时以自有资金参股目标企业,发起人通常就是企业的收购者。
第二阶段:集资阶段,并购方先通过企业管理层组成的集团筹集收购价10%的资金,然后以准备收购的公司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借入过渡性贷款,相当于整个收购价格的50-70%的资金,向投资者推销约为收购价20-40%的债券。
第三阶段:收购者以筹集到的资金购入被收购公司的期望份额的股份。
第四阶段:对并购的目标企业进行整改,以获得并购时所形成负债的现金流量,降低债务风险。
三、杠杆收购的法律风险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