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信用卡借他人消费
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亮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李某亮多次透支消费原告兴业银行信用卡,卡的额度是1.4万元,卡号为62×××06,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卡的额度1.2万元,卡号62×××04,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卡的额度1.8万元,卡号62×××80,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卡的额度1.3万元。截止2016年7月28日,上述信用卡产生欠款共计66016.92元。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被告李某亮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16年7月28日欠解某共计人民币61945(陆万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整),该欠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1945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解某借款619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解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其实质是授予被告以其名义向银行借款的权利,同时也将按期向银行还款的义务交由被告,被告多次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致原告的信用卡产生欠款66016.9元。之后原告将信用卡欠款还清,该欠款应视为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被告亦为原告出具欠据,对上述债务中61945元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主动归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6194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信用卡借给他人的风险
很多情侣之间共用网络支付账号的情况很常见,共用信用卡的也很多,但是,把自己的信用卡完全交给另一个人使用,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信用卡不能借给别人使用,信用卡出借或转让风险很大,主要的风险包括:
1、借用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将面临法律惩罚;
2、借用人还款逾期,造成持卡人个人信用污点,影响持卡人之后申请房贷、车贷等业务的办理;
3、借用人使用信用卡从事套现等违法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法律惩罚。
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拖欠信用卡的当事人都会向银行辩称并不是自己消费,应由使用之人还款。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了避免使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卡债,也为自己的信用记录着想,律师建议您,不要把信用卡借人。